2007年度(2007年7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)我市统一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由单位和职工各9%调整为10%,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2006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。
各缴存单位汇缴2007年6月住房公积金后,于2007年6月11日至7月31日到本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管理部或分中心办理调整
特此公告。
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
二○○七年五月二十三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