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每月由45元调整为67元

防暑降温费涨了 6-9月发放 试用期内也享受

2008-07-04 08:30:22

   快报讯(记者 侯砚)昨日获悉,为保障职工暑期生产安全,维护用人单位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,本市对防暑降温费发放标准作了较大幅度调整,每月由45元调整为67元。

 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负责人介绍,从2008年1月1日起,本市实施企业职工的防暑降温费待
遇与上年职工平均工资联动机制,提高了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的发放标准。按照统计部门发布的统计信息,2007年以全市职工平均工资每月2225元标准计算,今年防暑降温费为(月标准)67元,发放时间为6、7、8、9月。此外,用人单位要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,研究制定高温中暑应急救援预案。同时,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停止工作、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。

  劳动保障部门人士特别提醒一线职工,高温下工作中暑也算工伤,而且,防暑降温费属于生产性的福利待遇,试用期内、暑期在岗工作的职工也应享受防暑降温费。

责任编辑:黄莹鸿    来源:津报网--城市快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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